一、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是什麼意思?
目前法律規定的共有的方式,有「公同共有」與「分別共有」兩種,茲分別說明如下:
(一)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下,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是沒有應有部分,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,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。簡單來說,就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是沒有持分的概念。
(二)可是在分別共有之情況下,每個共有人對一物有所有權者,而且有自己的應有部分(倘若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,推定其為均等)。簡單來說,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物的特定比例。
二、在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情況下,要如何處分房地及土地?
(一)公同共有之情況下,假設A、B、C三人之間就同一筆土地之所有權為公同共有關係,基於此公同共有關係之拘束,則A共有人欲處分土地必須事先得到其他B、C共有人全體之同意,才有具有效力;反之,如A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,而進行處分土地的話,則將會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,那麼B、C是可以對於A主張相關民事權利,且可追究相關刑事責任。
(二)而在分別共有之情形,每個共有人對自己的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,亦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。利如,A、B、C三人之間就同一筆土地為分別共有,則A共有人就自己之持分可自由進行處分而無需其他B、C共有人之同意,但其他B、C共有人有優先權以利土地回復完整,促進土地之經濟與使用價值。因此,倘若A想向銀行辦理土地貸款,在分別共有情況下,A可以自由以其持分向銀行設定負擔辦理貸款。
三、關於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的差異,已經為您簡單解說完畢,希望能幫助您進一步與其他共有人溝通。若還有任何沒有為你解答的問題,歡迎洽詢本事務所。另外,一般銀行不會受理共同持有持分貸款案件,但還是可以申辦,倘若您對於共有房屋土地之持分貸款有疑問,請隨時洽詢本事務所協助,本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關於共同房屋土地的持分貸款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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