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的、房屋共有、持分土地、持分房地、房屋共有、意即不動產可能為家族繼承,或者是夫妻結婚時共同共有的財產。就法律上而言,持分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做買賣的。依據民法第819條規定:「各共有人雖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,但對整筆共有物之處分、變更、及設定負擔,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。」又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民法給予的特別規定:「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,即可出售共有物。如果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時,且可不論其同意出售之共有人、人數是否已逾半數。」 根據上述法規之規定,如果房地共同持有人欲使用房屋或土地進行貸款或買賣,必須經過1/2以上之其他共有人同意,若僅持分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權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買賣。每位持有人對於房地使用的想法都不一致,如果遇到不配合的共同持有人時,就成為一件困擾的事情。
持分土地定義
定義
同一土地的土地持有權,由兩人以上共同擁有。
共有權類型
1.分別共有:共有人能夠隨時提出土地分割權利。
2.公同共有:共有人因共同關係共享所有權。
土地管理的方式
1.分管決定:土地共有人採多數決管理,少數或不表示意見者,均受其約束。
2.分管裁定:若「分管決定」的土地共有人有異議,能夠提出申請進行裁定。
3.分管契約:共有人全體訂定合約,內容及方法沒有限制。
以上就是持分土地相關問題,如果你有任何問題與煩惱,需要做持分土地買賣貸款,歡迎諮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