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阿陳、小玉、大李三個人共有一塊A土地,其中阿陳持有A土地持份範圍1/2;小玉跟大李則分別持有1/4,則阿陳可以將A土地依提存方式出售給小王嗎?
一、阿陳取得另外兩個共有人之一同意後,於符合土地法第34-1條第1項規定,就可以將A土地全部出賣給小峰。
(一)因為阿陳的持份權利僅有1/2(即阿陳持有A土地的應有部分只有1/2),假設阿陳想將A土地全部出賣給小峰,但是不符合土地法第34-1條第1項規定須「共有人過半及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」或「持有應有部分超過2/3」的條件,則該如何處理?
(二)首先,阿陳可以先與小玉、大李協商出賣A土地全部事宜,例如阿陳取得小玉同意之後,就可以將A土地的全部出賣給小峰。因為阿陳加小玉的持分為3/4,人數及持分都超過半數,就可以委託仲介出售該筆不動產,但仍應先以書面通知大李於文到十五日內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,亦即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大李行使優先承買權,若大李逾期未聲明優先承購,即視同放棄優先購買。
(三)阿陳、小玉即可再通知大李領取其應得之買賣價金。大李未依通知領取時,阿陳、小玉得將其應得之款項提存至法院,始得將該A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小峰。
二、阿陳可以直接將自己的應有部分出賣給小峰,但是仍須以書面通知小玉、大李行使優先購買權。
(一)依照現行民法819條規定,阿陳本來就可以自由處分應有部分,即阿陳可以自由決定要把自己土地持份權利1/2出賣給小峰,且不用經過小玉、大李的同意。
(二)但是依照土地法第34-1條第4項規定,阿陳必須要先以書面通知到小玉、大李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期阿陳要出賣的應有部分,以維護小玉、大李等共有人之權利,且避免土地權利複雜化。
(三)又關於出售阿陳自己的應有部分,並不需要以提存方式出售,因為是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,取得的買賣價金本來就僅為阿陳自己應有部分之範圍,而與小玉、大李等其他共有人無涉,因此不需要走提存程序即可出賣。
三、有想要進一步了解出賣土地及提存相關程序問題,可以直接聯繫本事務所,本事務所會針對您的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議,並協助您出售不動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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