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持分土地貸款可以先用本人已登記的土地應有部分詢問,但地上有房屋時,要先查清楚基地與建物的關係。尤其是「土地有我的名字,房子卻是別人的」,不能直接把房屋價值算進自己的擔保,也不能只憑土地權狀判斷可以單獨設定。
初次詢問先提供行政區、地段地號、本人權利範圍、誰在使用,以及原貸與需求金額。缺少租約或建物資料,可先說明缺件,再確認是否能繼續評估。
先辨認:這筆基地能否與建物分開處理?
土地權狀寫有持分,可能是單獨持有的土地權利,也可能是住宅附隨的基地權利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,專有部分與所屬共用部分、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應有部分,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。因此,大樓住戶不能只拿基地持分出來,就當作另一筆可獨立抵押的土地。
反過來說,單獨持有整戶住宅、基地與其他住戶共有,也不能只因土地欄位有分數,就認定是持分房屋。這次若只打算提供土地,應請地政士核對建物謄本、基地地號與權利範圍;建物與土地所有人不同,也不能單憑這點認定不受分離限制。
土地有他人建物,先把四種關係放在同一張表
以下是資料查核表,列的是不同可能狀態,不代表任何一筆土地已符合借款條件。
| 土地所有人 | 建物所有人 | 權利關係與待補資料 | 設定範圍與不能推論事項 |
|---|---|---|---|
| 已知:本人為分別共有人 | 已知:登記為他人 | 待補:租地契約、續約及收租紀錄 | 先核本人土地應有部分;他人房屋不因坐落其上就成為本人擔保。 |
| 已知:本人有土地持分 | 已知:建物另有權利人 | 待補:土地他項權利部、地上權登記及契約 | 核對地上權範圍、期限與登記先後;不能把土地視為無負擔。 |
| 已知:本人是區分所有權人 | 已知:本人持有專有部分 | 待補:共用部分及基地的對應資料 | 先核不可分離規定;不能只抽出住宅附隨基地抵押。 |
| 已知:土地有本人持分 | 待查:僅知道現場使用人 | 待補:建物登記、取得資料、使用約定及現況照片 | 使用人不一定是所有人;資料不足時不能認定無權占用或加計房價。 |

大同、萬華土地持分:從門牌找出該補的文件
詢問大同持分土地貸款或萬華持分土地貸款,若手上只有舊屋門牌,可依臺北市地政局的門牌查詢說明,先查建號與坐落地號,再申請相應謄本。北北桃地政電傳系統也提醒,建物門牌查詢以已完成地政登記的建物為限。查不到時,應先核對門牌異動或登記狀態,不能推定現場沒有房屋或房屋沒有所有人。
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2條,大同、萬華及中正區愛國東、西路以北由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。基地與建物對應有疑問,可先向該所詢問需補哪些圖籍;電子作業及跨所服務另依可受理項目辦理,不必把所有申請都理解為只能到轄區辦。
謄本用來核對登記權利,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協助對照地號與建物位置。現場增建、跨地號使用或門牌不一致時,再按疑點補建管文件;任何一張圖都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使用關係。
租地、地上權、找不到約定,補件方向各有不同
- 有租地約定:確認誰出租、租用哪個範圍、期限與租金交給誰。屋主收取的房屋租金,不等於地主可拿來還款的土地租金。
- 有地上權登記:補權利人、存續期間、使用範圍及契約,交由專業人員核對與既有抵押的關係。
- 暫時沒有文件:整理使用起始時間、舊契約、收款及往來資料。沒有找到書面,不足以認定他人應立即搬離;爭議未明時,貸方可能要求補件或不受理。
共有人曾經同意某人使用土地,仍要確認約定內容及效力,不會因此把現場某一角變成本人單獨所有。涉及分管與收益分配,可接著看共有土地使用與管理。
只抵押本人持分,要不要其他共有人配合?
依民法第819條,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可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;整筆共有土地設定抵押,須取得全體同意,不能拿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出售規則替代。公同共有則須依民法第828條核對公同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,原則須全體同意。繼承取得尚未登記者,也須先完成必要登記才能處分,依據為民法第759條。
法律上可設定,仍不等於貸方願意受理;也不能保證其他共有人永遠不知情。登記、現勘與使用協調都有可能使他人得知。完整條件與金額判讀,可參考持分土地貸款條件與完整說明。
情境示意:只持有大同土地,房屋屬他人
一名申請人名下有大同區土地持分,希望借款支付工作室設備尾款。現場房屋登記為他人所有,申請人只知道過去曾收土地租金,手上沒有完整租約。本例為情境示意,沒有核貸金額或成交結果。
- 先取得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,排除住宅附隨基地不可分離的情形。
- 再找原租約、續約與收款紀錄,查清出租人及本人可分得的租金。
- 核對土地原抵押範圍、實際債務及使用爭議,才詢問能否以本人應有部分評估。
若租約仍缺漏,就把使用關係列為待查;不把他人房價加進來,也不先假設未來可拆屋交地。還款來源應補本人收入資料,未確認能收到的租金先不列入。

詢問台北持分土地貸款業者、公司或金主,先核對借款內容
無論搜尋的是台北持分土地貸款公司、台北持分土地貸款業者,或台北持分土地貸款金主,都要確認實際出借人、抵押權人、收費人及各自角色,再請對方書面列出:
- 原抵押及新抵押各及於哪份權利;設定金額、實際餘額與指定日清償金額分開。
- 核准金額、從新款支付的舊貸與費用、另外支付的費用,以及最後可用金額。
- 利率按月或按年、計息基礎、每期應付金額、到期本金及提前清償條件。
實拿可依「實際撥付總額-由新款代付的清償款-從新款扣除的費用及其他約定扣款」核對,另外支付的費用另列。原貸保留時,不重複扣成已清償;整筆土地的舊債也不能自行按持分比例攤扣。純繳息期間本金通常不減,到期仍須準備清償,違約可能導致抵押持分遭拍賣。契約名稱與付款對象對不起來時,先看借款簽約的身分、契約與費用查核,其中房屋專屬條件不直接套用土地。
要詢問台北土地持分貸款,可來電0920-558-923,先說位置、本人權利範圍、使用現況、原貸與需求。確認收件窗口及用途後,再提供必要影本,請勿在公開留言張貼完整個資或權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