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能不能分,不能只看總坪數。先核對謄本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,確認是否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;耕地原則上須符合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面積達0.25公頃,另有七款例外。共有農地還要查共有形成時間、繼承及持分移轉沿革。即使找到可適用的規定,分割線仍須處理通路、農機、灌排水與農舍套繪。先備地號或最新謄本,依下列六問確認下一步。
農地可以分割嗎?先用六個問題判斷
地主說「想把自己的那份切出來」,可能涉及三件不同的事:把遺產分配清楚、終止土地共有關係,以及把一個地號分成數個地號。需要處理哪些程序,取決於目前登記及希望取得的結果。已有分管約定、各種各的田,並不表示每人已取得獨立土地所有權。
| 先回答的問題 | 看哪份資料 | 接著判斷什麼 | 尚不能確定什麼 |
|---|---|---|---|
| 1.這筆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耕地? | 謄本標示部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類別;都市土地另查分區證明 | 是否進入農發條例第16條的審查 | 不能只憑田、果園或農地的口頭名稱認定 |
| 2.總面積及預計分配面積是多少? | 登記面積、持分、分配草圖 | 每人每宗是否達2,500平方公尺,或須找例外 | 全地夠大,仍不等於每宗都合規 |
| 3.目前誰擁有這筆地? | 完整所有權部、繼承資料 | 單獨所有、分別共有、公同共有或混合共有 | 同一張權狀的分數未必是個人可自由處分的比例 |
| 4.共有在何時形成? | 異動索引、舊謄本、原登記案卷 | 修法前共有路徑及共有關係是否持續 | 土地持有很久,不能替代共有沿革證明 |
| 5.曾有繼承、贈與或買賣嗎? | 除戶資料、繼承系統表、登記原因及移轉契據 | 繼承例外、移轉對象與權利變動 | 曾經繼承,不保證後續移轉仍適用同一例外 |
| 6.有農舍、套繪、道路或水路嗎? | 建照、使照、套繪清冊、地籍圖及現況照片 | 是否先解除管制、調整通行或灌排方案 | 現場走得到,不等於已有穩定通行權利 |

初查可以先把答案標成「已查明」「需補件」「方案待調整」。其中一項還不清楚,就先記錄缺哪份資料,避免先約定一人拿哪個角落,後來才發現無法登記。
農業用地、耕地與農牧用地差在哪?
0.25公頃限制要先看土地身分。農業用地的範圍較廣,耕地有特定定義,農牧用地則是使用地類別。三個名稱有交集,但不能互換。若標的並非耕地,應另外查閱非農地的一般土地分割流程,再依共有狀態選擇協議、地政調處或法院程序。
| 名稱或土地狀態 | 應核對的欄位與意義 | 分割前要確認 |
|---|---|---|
| 農業用地 | 依農發條例第3條,涵蓋依法供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保育及相關農業設施等使用的土地 | 先確認實際屬於哪種分區、用地及使用管制 |
| 耕地 | 特定農業區、一般農業區、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| 上述分區與農牧用地要一起核對,適用第16條分割規則 |
| 農牧用地 |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地類別 | 還要看所在分區,不能只讀到農牧用地就完成判定 |
| 都市計畫農業區、保護區 | 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與土地使用管制 | 不能直接套非都市耕地定義,也不能推論可以任意切小 |
| 依法變更的非耕地部分 | 查核准文件、變更範圍與登記現況 | 未變更部分是否仍為耕地、是否有共有分管須分別處理 |
謄本未完整呈現都市計畫分區時,向所在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補查。地籍圖用來看地號、相鄰關係及圖面範圍,不能取代使用分區證明;空照圖看得到作物,也不能替代法定編定。屬一般建地、道路用地或其他土地者,應依該地適用法令評估,不套用本篇七款例外。
依據: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。

0.25公頃等於幾坪?756坪限制怎麼算?
0.25公頃=2,500平方公尺=約756.25坪=約2.58分地。台灣常用1分地約293.4坪換算;口頭說「兩分半」只是近似記法,正式送件應以平方公尺及登記面積核對。756坪也只是約數,不宜拿四捨五入後的坪數判斷是否達標。
原則檢查的是「分割後、每人所有、每一宗」的面積。若某人分得兩宗,不能先將兩宗面積相加,達2,500平方公尺就當成兩宗都符合。平均除以人數僅適合等比例、等面積的假設;實際持分不同、保留共有或另設通路時,必須逐宗列所有權人、比例及面積。
| 純假設計算 | 計算結果 | 面積初判 | 仍須查證 |
|---|---|---|---|
| 0.60公頃,兩人各二分之一,各取一宗 | 0.60÷2=0.30公頃/人,即3,000平方公尺 | 高於一般原則門檻 | 形狀、臨路、灌排、農舍與分割審查 |
| 0.40公頃,假設兩人平均各取一宗 | 0.40÷2=0.20公頃/人,即2,000平方公尺 | 一般門檻不足 | 是否符合七款例外,不能直接認定完全無法處理 |
| 0.90公頃,假設四位繼承人平均各取一宗 | 0.90÷4=0.225公頃/人,即2,250平方公尺 | 一般門檻不足,可能涉及繼承例外 | 繼承時點、移轉沿革、協議或法院文件、宗數 |
例如面積初步足夠的兩人方案,若兩人都要求臨路,又另切出共同道路,原本「除以二」的算式就不足以描述實際方案。此時應重新列每宗面積與權利歸屬,再核對適用路徑。依據: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。
未滿0.25公頃,哪7種情形仍可能分割?
七款例外各有自己的目的與要件。先選出可能適用的款次,再找證明;只有「家人想分」「大家都同意」或「現場早就分開耕作」,尚不足以排除最低面積限制。
下表以第16條第1項各款為主,另把執行要點的要求分開標明。承辦單位欄是資料查詢及送件方向,正式核准權限仍由所在地受理機關確認。
| 法定情形與核心要件 | 要準備的證明 | 宗數及執行注意 | 先找哪個單位 | 常見誤判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1款:購置毗鄰耕地與原有耕地分割合併;同一所有權人兩宗以上毗鄰耕地,宗數未增加的分割合併 | 兩側謄本、地籍圖、取得及合併承諾、前後配置圖 | 依要點第6、7點連件辦理;同一所有權人路徑不能增加宗數 | 地政事務所;農場經營認定有疑義時詢農政 | 隔壁有地就可任意切出小塊,不必真的合併 |
| 第2款:部分已依法變更為非耕地,處理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的未變更部分 | 正式變更文件、範圍圖、分管協議 | 要點第8點另限制未變更部分分割為單獨所有的宗數,並須連件辦理 | 地政與原核准用地變更機關 | 鋪水泥、蓋房或口頭說要變更,就算依法變更 |
| 第3款:條文所稱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耕地,分割為單獨所有 | 死亡與繼承證明、異動沿革、分割協議或法院文件 | 第16條第2項有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及宗數要求;部分維持共有另看要點第9點 | 地政;有遺產爭議另洽法院及律師 | 任何曾被繼承的土地,都永久適用例外 |
| 第4款:條文所稱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的共有耕地,分割為單獨所有 | 修法前共有資料、後續異動、共有人清單及分割依據 | 除第16條第2項外,後續移轉案件再查要點第11點的共有延續及前後人數 | 地政;必要時調原登記案卷 | 土地很老,或家族持有很久,就等於修法前共有 |
| 第5款:三七五租約的租佃雙方,協議以分割終止租約,取得單獨所有 | 有效租約與登記、租佃雙方資料、終止及分割協議 | 要點第12點另定分割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人數 | 租約主管機關、公所與地政 | 一般農地租約都可套用三七五例外 |
| 第6款:非農地重劃地區,變更為農水路使用 | 重劃範圍資料、農水路計畫、用地變更核准 | 要點第13點要求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,再辦分割 | 地政、農政或水利及用地變更機關 | 自己在分割圖寫農路,就不受限制 |
| 第7款:執行土地政策、農業政策或國家重大建設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| 政策或建設依據、專案核准文及核定範圍 | 依專案範圍與核准內容辦理,不能擴張到整筆其他部分 |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地政 | 私人開發、地方口頭支持可代替中央專案核准 |

第16條第2項直接規範第3、4款,不表示其他五款毫無宗數限制。第2款與第5款仍各有執行要點要求。套用表格時,要同時看「法律的款次」與「行政執行的點次」,避免只抄一欄就安排分割。
情境示意二:一筆0.40公頃耕地由兩人共有,希望平均各拿一宗。每宗0.20公頃,依一般面積原則不足。應先查土地身分、共有何時形成、繼承資料及其後移轉,再查有無合法變更或分割合併事實。若只拿目前權狀,沒有沿革,就先調文件,不急著簽分割協議。確認沒有適用例外後,仍可比較維持共有、由部分共有人取得並補償,或依法採其他分割方法;本示意沒有預設核准結果。
法源: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、耕地分割執行要點。
修法前共有與修法後繼承,怎麼查形成時間?
要調哪些資料,才能把沿革串起來?
用一張時間表記錄「何時、誰取得、取得原因、共有是否持續」。現行條文使用「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/後」的文字;若權利變動落在修法公布施行附近,應持原始登記原因文件請地政確認,不能只用最新權狀的發狀日期判斷。
| 時間節點 | 要記錄的事 | 對應文件 |
|---|---|---|
| 修法前 | 當時是否已共有、有幾位共有人、各自權利 | 歷史謄本、土地登記簿、異動索引 |
| 繼承開始 | 被繼承人死亡、繼承人及遺產範圍 | 除戶資料、戶籍資料、繼承系統表 |
| 繼承登記 | 登記公同共有、分別共有或由特定人取得 | 登記申請資料、遺產分割協議及相關法院文件 |
| 後續異動 | 買賣、贈與、再繼承、整筆歸一人或再次共有 | 移轉契據、各次異動索引、前後謄本 |
| 本次申請 | 現在有幾人、希望幾宗、哪部分保留共有 | 共有人清單、前後分配表、分割圖 |
繼承後又移轉持分,要查移轉給誰
要點第10點對繼承登記後將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的情形,保留依第3款辦理的規定。因此,不能看到「贈與」就直接說例外消失。相對地,受讓人若是繼承關係外的第三人,也不能只靠土地以前曾經繼承就主張同樣結果,須查完整沿革與個案適用。
第4款的修法前共有路徑,則要依要點第11點核對共有關係是否未曾終止或消滅、分割宗數是否超過修法前人數;申請時人數更少,還受申請時人數上限拘束。曾全部集中到一人名下、之後再移轉為共有,要特別說明,不能把中斷的一段跳過。
公同共有遺產與分別共有,分割標的不同
遺產尚未分割時,應先盤點全體繼承人及遺產關係,不能把預期應繼分直接畫成農地的一角。已登記分別共有時,應有部分是權利比例,仍不等於現場哪一區。遺產分割與地籍分割可能需要銜接,但各有文件及程序。共有概念可接著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差在哪,農地案件仍須按本篇的耕地規則判斷。
情境示意三:父親過世後,四名子女共同繼承0.90公頃耕地,遺產還沒分割,大家想一人一塊。平均計算每人0.225公頃,先查繼承時點、遺產範圍及登記狀態,再研究第3款例外。若其中一人提出把權利轉給第三人,應在移轉前重新評估原分割路徑,不能沿用四位繼承人的舊方案。需要法院處理時,也應先辨明是遺產分割還是已成立分別共有的共有物分割。
上述執行細節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9至11點。

分割後宗數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嗎?
「宗數」先以分割方案中的土地筆數理解,正式計算仍要看適用法源及權利配置。不能把每宗都有足夠面積的普通案件,和需要使用第3、4款面積例外的案件,混成一條上限。
| 申請路徑 | 宗數如何判斷 |
|---|---|
| 一般面積原則,每人每宗均達0.25公頃 | 不直接套第16條第2項的第3、4款宗數限制,仍查其他管制及分割歷史 |
| 第3、4款的例外分割 | 第16條第2項要求分割後宗數不超過共有人人數;部分保留共有依要點另核 |
| 修法前共有,之後持分移轉 | 要點第11點同時核對共有關係延續、修法前人數與申請時人數 |
| 第2款或第5款 | 分別查要點第8點及第12點,不能說不適用第2項就可無限增加筆數 |
| 分割合併或留設農水路 | 查連件合併結果、用地變更、道路權利及個案審查 |
家人說「四個人就分四筆」,還需確認是否另留共同道路、某人拿兩筆或部分維持共有。建議把全部新宗列出,再填所有權人、用途與面積,不要把道路從表上省略。若有原物分割確定判決,須連同判決附圖、分配表及確定證明核對,不能只看判決主文第一句。
分割合併與毗鄰耕地怎麼辦?
想調整兩筆相鄰耕地的邊界,可以評估分割合併。第1款前段著重擴大農場經營,執行要點第6點涵蓋因買賣、贈與、交換及共有物分割而須分割毗鄰地再合併的情形;後段是同一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均相同的毗鄰土地,為便利農作而調整,不能增加宗數。
送件前至少整理:各筆地號與面積、相鄰關係、前後所有權人及比例、合併前後宗數、分割移轉合併的次序、取得人的合併承諾,以及原抵押等權利是否符合合併登記條件。涉及取得鄰地時,不能先完成小塊移轉,再把合併留待日後自由決定。
要點第6點要求相關標示變更、所有權移轉及合併登記連件辦理;第7點允許依方案安排先分後合或先合後分,但同樣須連件。該點另對合併分割後任一宗達0.5公頃以上者,限制再次依一般面積原則分割,並有整宗移轉他人的例外。承辦人因此也需要查前次合併分割紀錄,不能只看眼前面積。
「毗鄰」應以地籍及合併要件確認。看起來隔一條小路的兩塊田,未必符合所擬合併的條件;先請地政核對相鄰、權利及使用管制,再決定是否委託測量。依據: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6、7點。
分割線怎麼畫,才不會切出袋地或不能耕作?
臨路與農機通行,要看得到也走得進去
先把土地出入口接到哪條路、途中經過誰的地、農機需多大轉彎空間標出來。有人口頭允許通行,與可長期使用的權利安排不同;僅能步行,也未必能滿足原來的耕作需要。袋地是否有法定通行權及範圍,須另依個案確認,不應把日後訴訟當成現成道路。
灌排水、形狀與地上物,要放在同一張圖
灌溉水從哪裡進、排水往哪裡走、分割線是否穿過水井或設施,都會影響方案。若各人取得相同面積,卻有人拿到狹長邊角或只能經他地進出,使用價值可能不同。原有分管、租用、種植及地上物資料,也應與草圖一併比較。
| 九項檢核 | 圖面或文件要回答的問題 |
|---|---|
| 臨路 | 每宗出口在哪裡,是否直接連外,途中權利有無依據? |
| 農機 | 實際機具能否進出、轉向、裝卸,有無高低落差? |
| 灌排 | 進水與排水是否延續,是否須經他宗,誰負責維護? |
| 形狀 | 面寬、深度與狹長角落是否仍適合原耕作方式? |
| 地上物 | 作物、圍牆、水井、資材室或設施屬誰,是否需移除? |
| 農舍 | 坐落、套繪與法定空地是否跨到擬分出的範圍? |
| 分管 | 現在各自使用的位置,是否與新分配一致?租約怎麼銜接? |
| 價值 | 臨路面、設施及利用條件不同,是否需估價比較? |
| 補償 | 找補金額由誰支付、何時支付,履行如何保障? |

價值不同時,金錢找補也要能履行
找補不宜只用面積差乘同一單價決定。應先說明比較的價值基礎、由誰取得有利位置、付款日期及不能按期付款的處理。測量、拆除、移設及道路維護費由誰負擔,也要與找補分開列,以免把所有費用包成一筆後無法對帳。
情境示意一:兩位共有人各持0.60公頃耕地的二分之一,平均各分0.30公頃。原草圖從中間直切,後方一宗沒有直接連外,農機須穿越前方土地,原灌溉溝也被截斷。先將道路接點、轉彎空間及溝渠畫回圖上,再比較調整分割線、依法安排通行或重新配置農水路。此時能說的是面積初判足夠,方案仍待測量與主管機關審查,不能說已可辦妥分割。

留設農路會不會算入分割宗數?
沒有一個只憑「農路」名稱就能套用的答案。留路是為了讓分割後土地可以利用,仍須說清楚道路是否另成一宗、由誰持有、哪些土地使用,以及適用的是哪一種分割例外。
實務討論中曾出現不同判斷;不能將個別裁判對特定方案的處理,變成所有農路都不計宗數的保證。主張不計入時,應提出完整裁判及附圖,核對通路必要性、是否只是把多分的一宗改名為道路、灌排配置及整體經濟利益。尚未取得足以比對的裁判時,先把它列為待確認爭點。
| 可以先確定的事 | 還需要確認的事 |
|---|---|
| 道路位置、面積、服務哪些土地可先畫出來 | 個案是否納入宗數,須核對法源、裁判與受理審查 |
| 另立地號與只約定通行,是不同配置 | 道路所有權、通行權及維護義務是否能持續 |
| 第6款有非重劃地區及用地變更要件 | 本案是否已合法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 |
| 重劃區已有規劃農水路系統須查核 | 合併分割是否破壞該系統,是否需調整方案 |
若預計四位共有人各拿一宗,再加一宗共有道路,應把五宗全部列入討論,不能先將道路隱去。依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9、13、14點檢查保留共有、農水路變更及重劃區配置;這些要求也不能互相替代。
農地有農舍、建物或套繪,還能分割嗎?
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,未經解除套繪管制,不得辦理分割。套繪可能涵蓋供興建農舍的其他地號,現場看不到房子也應查。解除套繪有法定條件,不能因為全體同意或面積達標就省略。
| 要查的資料 | 用途與下一步 |
|---|---|
| 建造執照、使用執照及核准圖說 | 確認農舍合法性、核准面積與使用,不能只看門牌或房屋稅籍 |
| 農舍坐落地號及提供興建的全部地號清冊 | 查本次分割範圍是否包含坐落地或其他配合用地 |
| 套繪圖、登記註記與解除文件 | 確認仍在管制、已核准解除或尚待補件 |
| 農舍用地、農業經營用地與法定空地圖 | 核對分割後配置及適用比例,不能自行拿建物面積反推即可分 |
|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現況資料 | 分辨資材室、溫室等設施和農舍,查是否需變更核准 |
| 建管、農政及地政書面意見 | 將解除套繪、變更使照與分割登記的先後排清楚 |
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對已領使照且受套繪管制的土地,列有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以及符合面積比例、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等路徑。申請哪一款、哪些地號可解除,應交由建管依原核准案核對;解除部分套繪也不表示其他地號一併解除。
農發條例第18條另對其適用農舍要求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設定抵押權,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重複申請。取得獨立地號,不會自動取得再蓋一棟的資格。已有確定判決的舊案,還須確認判決日期及相關函釋適用,不能概括寫成「法院判了就免查套繪」。
共有農地怎麼分?四種處理程序一次比較
協議分割:先談完整方案,再辦必要登記
全體共有人能就分配、找補及相關權利安排達成協議時,整理成書面契約與分割圖。口頭說好各拿一半,不能取代辦理登記所需文件,也不表示已取得各自獨立地號。測量結果若改變面積、道路或價值,應確認協議是否需要補充。
地政調處:有法定受理條件與不服期限
依法得分割、但共有人無法自行協議的共有土地,任何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申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市地政機關調處。不服調處,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;屆期不起訴,依法按原調處結果辦理。只打電話表示反對,不能當成已起訴。
能否受理調處,與最終可採哪種分割方案仍須分開查。耕地涉及面積例外或法令限制時,先確認受理條件及登記所需文件,不能把調處當成排除法定限制的方法,也不必把調處寫成所有法院案件的必經前站。
法院調解:先嘗試合意,成立後有程序效力
分別共有不動產的分割爭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原則上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,法律規定例外另論。法院調解成立,依第416條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;條款仍應具體到足以辦理測量及登記。若是未分割遺產,另確認家事程序,不能直接套用同一申請書。
裁判分割:法院依法決定方法
協議無法決定方法時,可依法請求法院分割。法院須審查請求權、土地限制及方案,不一定照原告畫的線切地。民法第823條的分割請求仍受法令、使用目的及有效不分割約定等限制;有約定者應提供原契約,不能只口頭說大家以前答應不分。
| 程序/機關 | 誰可啟動及前提 | 主要文件 | 結果與下一步 | 期限提醒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協議分割/地政申辦 | 全體共有人協議合法方案 | 協議書、分割圖、權利及例外證明 | 依核定結果辦複丈、標示及權利登記 | 依契約、通知及登記規定,無通案15日反對期 |
| 地政調處/縣市地政機關 | 依法得分割且不能自行協議,任何共有人提出 | 調處申請書、爭點、方案、謄本及關係人資料 | 依調處結果及是否起訴,銜接登記或法院 | 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不服起訴 |
| 法院調解/管轄法院 | 一方提出;分別共有分割爭議原則先調解 | 聲請書、共有人資料、謄本、爭點與方案 | 成立依筆錄辦理;不成立再依法銜接訴訟 | 效力及救濟依法院程序,無地政調處通用15日 |
| 裁判分割/管轄法院 | 有分割請求權者依法起訴 | 起訴狀、沿革、方案、測量估價及相關證明 | 依確定裁判,辦原物登記、補償或變價等 | 上訴及其他期限依裁判送達與法律規定核對 |

法源: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03條、第416條、民法第823條。

法院裁判分割一定會把農地切開嗎?
不一定。俗稱農地強制分割,重點在由法院依法解決共有關係,不保證每人都拿到一塊實體土地。法院依民法第824條,可考量土地性質、使用效益、法令限制及共有人利益,採不同方法。
| 可能的結果 | 地主應理解的事 | 提方案時要補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 | 各人取得分配部分,仍須符合分割限制 | 分割圖、面積、道路、灌排及例外證明 |
| 原物由部分共有人取得,對未分得者補償 | 無法人人取得原物時,可能由部分人取得土地 | 價值比較、補償能力與履行安排 |
| 變賣共有物,再分配價金 |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,可能出售後分錢 | 土地不能合理切分的原因與價值資料 |
| 部分原物分配、部分變賣 | 依法組合土地與價金分配 | 分配範圍、變賣範圍與各人所得 |
| 原物分配並保留部分共有 | 因共有人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,保留特定部分共有 | 保留理由、權利配置,並核對耕地執行規定 |
金錢補償也可用於不能按應有部分取得原物的差額。法院採補償方案時,土地價值與支付能力會影響方案討論;不能只寫一句「願意補錢」就預設由自己取得。分割線無法合法落地,與分割請求本身有無理由,也須分別分析。
已有貸款、抵押或限制登記時,另須核對分割後權利如何處理;分割並不當然清除原負擔。若準備在取得土地後另作抵押,先了解持分土地貸款怎麼評估,並在權利確定後重新確認貸方受理條件。本段裁判方法依民法第824條。
農地分割申請流程與文件有哪些?
無爭議案件可以沿行政申辦線整理。途中若卡在共有人不接受分法,就轉入適用的爭議程序;若卡在農舍套繪或合法變更尚未完成,應先補該項核准,不能靠改走法院省略資料。
| 行政申辦階段 | 本階段準備或取得的文件 | 停在哪裡就先處理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土地身分初查 | 最新謄本、地籍圖、分區及權利沿革 | 用地或取得時間不明,先調卷 |
| 形成分割方案 | 現況圖、面積配置、共有人意見與找補草案 | 不同意位置或價值,先協商或選爭議程序 |
| 確認例外及其他管制 | 繼承、變更、租約或專案證明,農舍套繪資料 | 例外證據不足或未解除管制,先補程序 |
| 申請分割複丈 | 受理機關申請書、身分、委託及方案文件 | 由承辦確認申請人、連件項目與應繳規費 |
| 現場施測與界址確認 | 測量通知、到場或代理文件、界址及現況資料 | 界址爭議、地上物阻礙或方案變更,依通知處理 |
| 審查與補正 | 複丈結果、修正圖說、機關函文與補件 | 確认面積、地號、權利及協議一致 |
| 標示變更與權利登記 | 分割協議、法院或調處文件、權狀及個案稅務證明 | 依案件辦標示與所有權分割、移轉等相關登記 |
| 領取並核對結果 | 新謄本、地籍圖、權狀及繳費收據 | 核對每宗所有人、面積、抵押、註記與附隨權利 |
下列雙軌圖供選擇程序,送件次序及併案方式仍依受理地政事務所確認。
共同起點:查土地身分、權利沿革與分割限制
不服調處:接到通知後15日內起訴。未起訴者依法按原結果辦理。
依確定結果銜接原物登記、補償或變價;未分割遺產另核家事程序。
兩線可依案件銜接;法定限制或必要核准未解決時,先補該項程序。
有爭議線要另外準備所有關係人的資料、爭議要點、曾提出的方案與相關通知。地政調處和法院程序各有受理條件;若調處不服,特別記錄收到通知日期並及時起訴。法院需要測量、鑑定或補查機關意見時,原先談好的時間可能改變,不能把地方公告的行政處理天數當成訴訟完成時間。
複丈是在確認分割後位置與面積,權利登記則處理誰取得哪項權利。只有複丈結果,不能概括當作所有共有關係都已終止;以原物分割形成判決取得權利者,另有判決確定的法律效果,但後續處分仍須辦理必要登記。各階段完成後保留文件,避免只留下最後一張權狀。相關依據:民法第759條。
農地分割費用怎麼拆?
詢價先說地號數、總面積、預計宗數、共有人人數、界址是否清楚,以及是否涉及法院或農舍。每筆收費應分列收款單位、計算基礎、代墊與報酬,不能把政府規費、測量及律師費全包成一個看不出內容的總價。
| 費用項目 | 收費或報價單位 | 詢價時提供的資料 |
|---|---|---|
| 分割複丈基本費 | 受理地政事務所 | 申請日、面積、地號、申請類型及有無連件 |
| 施測線段、界址或另需鑑界 | 地政或依法辦理測量者 | 預計分割線、界址點、既有成果,確認是否另案收費 |
| 登記、書狀與資料申請 | 地政事務所 | 標示或權利變更種類、權利人及應核算基礎 |
| 地政士報酬與代墊 | 受委任地政士 | 包含哪些申請、往返、協議整理及補件,代墊另列 |
| 律師及爭議處理委任 | 受委任律師等 | 諮詢、調解、訴訟審級與執行是否分開報價 |
| 裁判、鑑定及法院囑託測量 | 法院及相關受託單位 | 案件價額、持分、程序及囑託項目,依通知預納 |
| 變更使照、解除套繪等 | 建管、農政及受委任專業人員 | 原農舍圖說、涉及地號及申請範圍 |
| 找補、移設與其他支出 | 依協議、裁判及工程內容 | 補償對象、付款日、作物或設施處理與費用分攤 |
政府收費依申請日現行標準與實際項目核算。鑑界不宜直接當成每件分割必付的第二筆費用;有無必要、是否與本次作業重疊,先請承辦說明。土地價值增減或另有移轉,可能涉及稅務處理,請地政士與稅捐機關確認,不能概稱分割一律免稅。
也請問清楚「改分割線後是否重算測量費」「撤件已支出的費用如何處理」「調解未成再起訴的報酬有無另計」。時程則分成等資料、談方案、排測量、機關審查及爭議處理,逐段確認目前卡點,比只問總共幾天更能安排家人簽署與後續使用。

分割後要出售、借款或保留持分,下一步怎麼選?
取得新地號後,先核對權利是否已按方案登記、道路及水路安排是否完成、原抵押與套繪註記是否仍在。獨立地號不等於一定好賣、一定能貸,也不等於可以改作建築使用。分割完成後若準備出售,仍應重新完成分割完成後的農地買賣查核,包含通行、農用證明、農舍套繪及契約條件。
| 現在的情況 | 下一步閱讀或詢問 | 該處負責回答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農地分割完成,想評估借款 | 農地借款的額度、管道與還款方式 | 農地條件、借款管道及還款安排 |
| 農地仍維持持分,需要資金 | 農地借款與持分農地申請說明 | 依共有狀態及土地條件評估,不預設核准 |
| 另有一般土地持分想抵押 | 持分土地貸款怎麼評估 | 可設定權利及一般持分土地評估 |
| 一般土地持分想出售 | 持分土地買賣流程與價格 | 出售標的、交易與價格判斷 |
| 農地暫不分割,想先詢問出售自己權利 | 持分房屋土地出售洽詢 | 先提供地號及共有資料,另確認農地限制 |
| 希望繼續共有耕作 | 先與共有人整理使用、管理及費用安排 | 保留共有就把使用位置與維護責任說清楚 |
若真正需求是出售個人權利,不必先假定必須把農地切開才能開始評估;出售與實體分割應分別確認適用程序。若無法分割、暫不分割或改採出售個人權利,可先查看持分農地買賣的處理方式。借款及買賣的完整費用、額度與契約,請依上表進入對應頁面,不以分割方案代替交易或授信審查。若分割目的包含資金需求,可先比較分割前後的持分農地貸款評估,確認是否需要等待新地號與權利登記完成。
第一次詢問農地分割,要先準備什麼?
初次詢問先用影本或照片提供必要資料,不確定的欄位註明待查。身分證字號等無關個資可先遮蔽;正式申辦再依受理機關要求提供完整文件。
- 土地縣市、鄉鎮、地段地號,以及最新謄本與地籍圖。
- 登記總面積、目前共有型態、本人權利與全體共有人資料。
- 共有形成時間、異動索引、繼承文件及後續持分移轉紀錄。
- 農舍建照、使照、套繪範圍、其他設施核准與現況照片。
- 道路接點、通行依據、灌溉與排水位置、租約或分管資料。
- 共有人目前意見、希望如何分配、是否願意找補及後續用途。
- 已收到的調處或法院文件、送達日期,以及既有抵押或限制登記。
可以直接說:「土地在○縣市○段○地號,面積○平方公尺,目前○人共有,我的權利是○,因○取得。希望分成○宗,現場有/無農舍,大家目前對○項有不同意見。」如果只知道地號,也先從地號開始,不必為了詢問自行編出形成時間。
有農地借款或持分出售需求,可撥打0920-558-923,先說明土地現況與希望處理的事情。正式分割方案、測量登記與法院爭議,分別由地政機關、地政士或律師依個案資料確認;可先透過持分房屋土地出售洽詢整理後續需求。
本文法規查核日:2026年9月13日。法律、行政執行規定及個案裁判的適用層次不同;正式申辦時,請用最新登記資料核對當日法令與機關要求。